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详解,法律实务必备知识
一、什么是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通常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只有满足特定的有效条件,才能在法律上产生效力。若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则不能成立,也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促使对方作出承诺,因此要约人必须是准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或是该当事人的代理人。若为代理人,需有合法授权。未经授权擅自代表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等同于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尚未成立。要约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判断其缔约能力的重要依据。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若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发出要约,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才能使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种意图必须通过要约的内容明确表达出来,以便在受要约人承诺时形成合同关系。判断要约是否具有订约意图,应根据其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表达方式来认定。要约人若已决定订立合同,即表明其并非仅“准备”或“正在考虑”订约,而是有明确的订约意愿。因此,要约不应包括要约邀请、初步磋商行为、开玩笑的行为,或并无建立法律关系意图的行为。虽然要约人表明订约意图,但并不一定需要明确表示“一经承诺即受拘束”,因为只要其有明确的订约意愿,即意味着愿意接受承诺的后果。若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承诺的后果,则其订约意图更为清晰。
(三)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
要约人应向其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特定对象发出要约,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据此作出承诺,从而成立合同。要约应针对特定人,可以是单个或多个对象。要约的相对人必须特定,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特定的相对人意味着要约人已明确选择承诺人,只有在特定对象作出承诺时,合同才能成立;另一方面,若要约对象不特定,可能引发“一物数卖”等影响交易安全的问题。因此,原则上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提议视为要约邀请。不过,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如悬赏广告等。但要约人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明确表示该提议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二是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尤其是能够应对多人承诺的情况。否则,可能引发合同无法履行的问题,损害交易安全。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要约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以确保受要约人能够准确理解要约人的意思,从而作出承诺。同时,要约内容应完整,即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关键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若缺少这些主要条款,承诺人将难以作出承诺,即使承诺,也可能因缺乏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无效。合同的主要条款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判断,不同类型的合同所需的主要条款不同。至于其他次要条款,虽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尽可能详细地列明有助于承诺人迅速回应,避免因信息不全而产生反要约,从而影响合同的快速成立。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后,才能使其知悉要约内容,并产生法律约束力。若要约未送达,即使发出,也不能视为已到达受要约人。对于非对话形式的要约,应送达至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而不论其是否实际拆阅。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问题,只要要约人将内容传达给受要约人即可。只有当要约满足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有效的要约,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