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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购房指标被占 侯女士获赔87万元法院终审改判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22

案情简介:优惠购房指标被占用,法院判决部分赔偿

侯女士与她的六位兄弟姐妹共同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安置协议,但其中几位兄弟姐妹在未获得侯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伪造其签字,将本应属于侯女士的优惠购房指标用于购房。侯女士认为,该指标本应归她所有,却被家人非法占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侯先生等六人赔偿其损失共计214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侯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改判侯先生等六人赔偿侯女士损失87万元。

2008年,侯女士的父母位于海淀区的老宅被纳入拆迁范围,侯女士作为被安置人之一,依法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权益。根据当时当地的拆迁政策,每位被安置人可获得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侯女士主张,其大哥侯先生作为家庭代表与拆迁单位签订合同,却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与其他几位兄弟姐妹共同使用了她的优惠购房指标进行购房,严重侵犯了她的财产权益,因此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依法认定侵权责任并作出部分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侯女士作为被安置人,依法享有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指标,该指标属于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侯先生等六人未经侯女士同意使用其指标购房,存在过错,应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侯先生等人辩称,他们所购买的五套安置房并未使用侯女士的优惠购房指标,且因成为“钉子户”,拆迁单位在政策上给予了额外的面积补偿,因此实际购房面积为364平方米,而若未使用侯女士的指标,只能购买300平方米的房屋。然而,他们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这一说法,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此外,侯先生等人还主张,十几年前侯先生曾将单位的福利分房资格让渡给侯女士,侯女士当时同意放弃对父母老宅的拆迁利益,并因此获得10万元补偿。但这一说法同样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未予采纳。侯女士则认为,该10万元属于她分得的拆迁补偿款,具有合理性。

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法院综合考虑了侯女士的权益受损情况、被上诉人所获利益以及侯女士在权益受损过程中是否存在自身过错等因素,最终酌情判定赔偿金额为87万元。

律师说法:法律关系需结合证据与事实认定

律师指出,侯女士在十几年前曾接受侯先生单位福利分房资格的让渡,这可能意味着她已放弃对老宅的某些权利。同时,她也获得了10万元的补偿,法院据此认为侯先生等人在购房时已获得侯女士的默示同意或协助,因此可能不构成侵权。然而,这一观点并未得到充分证据支持,法院在二审中仍认定侯先生等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的优惠购房指标属于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任何未经同意的使用行为均可能构成侵权。因此,法院在二审中作出部分赔偿的判决,体现了对被安置人财产权益的保护。

以上为本案的法律分析与判决结果,如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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