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确定?法院判决解析与赔偿金计算
基本案情: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倪某于2011年8月15日入职某服装公司,担任商场开发部经理,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3年1月5日生效,期限至2016年8月14日止。倪某的月工资为25,200元。2015年12月10日,某服装公司向倪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表示因公司业务需要及架构调整,倪某所任职的商场开发经理岗位已被取消,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2016年1月12日,该公司又发出《关于倪某的处分通知书》,称倪某在2015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按规定打卡上班,也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此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6年1月12日。
倪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绩效奖金及年终奖等。仲裁裁决部分支持倪某的请求,双方均不服,遂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解除时间以通知书载明日期为准
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某服装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倪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倪某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该通知。在此期间,公司未作出撤回或撤销该通知的意思表示,也未与倪某达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协议,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
某服装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业务调整导致岗位取消,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为其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公司应向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某服装公司向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绩效奖金及年终奖等共计19万余元。
律师说法: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载明的解除日期,即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行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某服装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倪某送达解除通知,明确解除日期为当日,且在之后未作出任何撤回或变更意思表示,亦未与倪某达成继续履行的协议。因此,该解除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应认定为2015年12月10日。
此外,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性,故其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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