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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劳动者可主张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220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8年10月应聘至某广告有限公司,担任设计员,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并明确年终奖金为总工资的15%,于春节前一次性发放。王某工作一年后,发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放年终奖金,遂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则依据其内部规章制度,主张年终奖应根据员工个人表现及公司经营状况发放,认为王某表现不佳且公司盈利未达预期,因此不符合发放条件。王某对此表示不满,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金。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内容存在冲突,且王某明确要求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应优先支持劳动合同的条款。最终裁决某广告有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相应的年终奖金。

律师说法:
当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由此可知,劳动者在面对规章制度与合同条款冲突时,有权选择适用劳动合同的约定。

本案中,某广告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年终奖金为总工资的15%,并应在春节前一次性发放。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则规定年终奖需根据员工表现和公司经营状况发放。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约定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公司以王某工作表现不佳及公司盈利未达预期为由拒绝发放年终奖金,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应依劳动合同向王某支付年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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