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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适用范围解析:哪些员工受约束?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38

**基本案情**
郁某于2014年3月入职甲公司工作。2015年9月23日,因个人原因,郁某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竞业补贴协议》,约定其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石墨相关的行业,且不得泄露甲公司的商业秘密。2015年10月15日,郁某入职乙公司,而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甲公司存在重合。甲公司得知后,起诉要求郁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郁某则辩称,自己仅为生产一线的操作工,不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不应承担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郁某作为甲公司的普通员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知悉或掌握了商业秘密,因此其不符合竞业限制的适用条件。据此,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保密竞业补贴协议》对郁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竞业禁止协议的适用范围并非无条件覆盖所有员工,而是严格限定在特定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义务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员工并不在该范围内。本案中,郁某仅为一线操作工,既不属于上述特定人员,甲公司亦未能举证其负有保密义务,因此竞业限制协议对其不具有法律效力。甲公司无权据此要求郁某支付违约金。
以上是对“竞业禁止协议适用于哪些员工?”的相关法律分析。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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