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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式有哪些?承诺期限如何确定?法律详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31

一、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具体形式。由于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因此承诺的方式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情况下,法律并未规定承诺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而是规定承诺应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

(一)明示承诺
明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通过明确的表达方式表示同意要约。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未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表示同意。例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这表明,非即时沟通的情况下,明示承诺需通过通知的方式传达。

(二)默示承诺
默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虽未以明确的语言表达同意,但通过其行为或其他方式表明接受要约。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需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这一规定适用于某些基于习惯或事件性质无需通知即可成立的承诺情形。

(三)行为承诺
在要约人未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承诺可以以明确的表示方式作出,也可以通过受要约人的行为推断出来。通常,这种行为是指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例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而是直接将借款寄出,这种行为即构成承诺。此外,如果要约人明确要求承诺必须采用特定方式,受要约人必须严格遵守。即使该方式在一般人看来较为特殊,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或在客观上不可能实现,受要约人仍需遵循。例如,若要约要求以电报形式作出承诺,受要约人若以书面形式回应,则不产生承诺的效力。但若要约人只是希望以电报回复,并未强制要求,则受要约人无需一定使用电报方式。

二、承诺应在什么期限内作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依照以下规则作出:

(一)对于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即时作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二)对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若承诺超过规定的期限,则要约失效,此时作出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口头要约而言,若未规定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必须在要约提出时立即表示接受,否则在谈话结束后,该口头要约即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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