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便宜买小产权房七年无法入住如何维权?专业律师为您解析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为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村村民,被告王某为绵阳市涪城区居民,二人均非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芙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0年6月22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李某向王某购买其在芙蓉小区一单元开发修建的一栋房屋(五楼一底),建筑面积约600平方米,房屋单价为2400元/平方米,总价约140万元。合同中还约定由被告负责为原告办理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20万元。经法院查明,该房屋虽已建成,但被告并未向原告实际交付。
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6月2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判决,被告王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已支付的购房款20万元,并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若该利率超过年利率6%,则按年利率6%计算)。
律师说法: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本案中,涉案房屋建于游仙镇芙蓉村的集体土地上,而原、被告均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中关于定金的约定也因合同无效而无效,原告支付的20万元应视为购房款。
被告王某作为出售方,明知房屋建于农村集体土地上,仍违法出售,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房屋权属性质进行审查,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利息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自2010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若超过年利率6%,则按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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