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便宜买小产权房 七年无法入住怎样解决
案情简介:贪图便宜买小产权房
原告李某系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村民,被告王某系绵阳市涪城区居民,二人均非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芙蓉村集体组织的成员。2010年6月2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原告李某向被告王某购买由被告开发修建位于游仙区芙蓉小区一单元的房屋一幢(五楼一底),面积约600平方米。房屋成交单价为2400元/平方米,总价约140万元。同时约定由被告负责为原告办理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20万元。庭审查明,上述买卖合同中所涉房屋现已修建完成,被告未向原告实际交付。
法院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6月22日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的购房款200000元,并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资金利息(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超过年利率6%,则按年利率6%计算)
律师说法:七年无法入住怎样解决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不允许违法出让、转让。涉案房屋修建在游仙镇芙蓉村农村居民点的集体土地上,而原、被告均不是该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律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违法转让的规定,当属无效,双方在合同中关于购房定金的约定亦无效,原告在2010年6月22日向被告支付的20万元应为购房款。被告作为出卖方,明知诉争的房屋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仍旧违法出售,其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原告对所购房屋权属性质不作审查,轻率签订买房合同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被告王某应当返还原告李某交付的购房款;因原告李某对购房合同的无效存有一定过错,故对其主张的资金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部分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对该笔购房款应从2010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超过年利率6%,则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资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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