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购房登记一方名下 分手后房产归属如何界定
案情简介:恋爱期间购房分手后产权归属引发争议
卢某是一位在香港工作的跨国公司老板,因长期在杭州管理公司而定居于此。他与公司员工刘某因长期共事而产生感情,但卢某已婚,两人关系一直保持低调。为了方便共同生活,卢某出资95万元,让刘某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刘某还贷20万元。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就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后,卢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人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卢某提供了其向刘某转账95万元的记录以及两人恋爱期间的聊天记录,试图证明该转账行为是为共同生活而进行的购房出资。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尽管卢某出资较多,但因房屋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且双方并无婚姻关系,房屋仍归刘某所有。
法院进一步指出,卢某与刘某之间构成借款关系,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卢某人民币95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恋爱期间购房需谨慎
在恋爱关系中购房,需特别注意产权登记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即使一方全额出资,若未在产权登记上体现,也难以主张所有权。除非双方在购房前明确约定,将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但实际产权归自己所有,这种情况下才可能依据约定主张权利。
但需注意的是,借名购房行为存在法律风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产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若第三人善意购买该房产或进行抵押等行为,原出资方可能无法主张权利。
此外,本案中卢某的转账行为被认定为具有目的性的赠与,若该目的无法实现,卢某有权请求返还。若刘某继续占有该房产,可能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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