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房屋买卖合同一方拖欠房款 另一方解除合同却被告

房产纠纷 11个月前 (01-08) 浏览 122

案情简介:违反房屋买卖合同引纠纷

原告李某诉称,房屋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原告与被告配偶于2016年8月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xxx区890号房屋,并在当日交付了定金。被告在同年8月9日取得房屋所有权并领取房屋产权证。同年8月29日双方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并签订了补充协议。之后双方在9月23日进行了面签。面签后三方约定,在房屋过户之前办理资金存管。同年9月底时,中介公司通知被告办理完资金存管监管后可以支付购房款,并预约了办理过户时间,但被告以原告未及时支付首付款拒绝协助办理。现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资金存管与资金监管,协助办理房屋交税、过户等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答辩称,双方合同约定在办理网签七天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首付款,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被告已经通过书面方式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了。

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须办理注销手续

北京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王某、李某、北京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装修款补充协议》于二零一六年十月十日解除;

(2)、李某、北京xx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持相关手续前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位于北京市xxx区890号房屋的网签合同注销手续;

(3)、驳回李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违反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解除

本案中,原告、被告、房屋中介公司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装修款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在2016年9月14日网签七日内应办理自己存管,但一直未办理,中介公司也未通知被告办理。原告作为房屋购买人负有支付房款的义务,但其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并且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也已发送给原告,原告显示签收。因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装修款补充协议》在2016年10月10日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将合同恢复至签订前的原状。原告应协助被告办理网签合同注销手续。

相关房产咨询,请找法邦网专业房产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