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方拖欠房款,另一方解除合同反被起诉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诉称,房屋中介公司为其提供居间服务。2016年8月7日,李某与被告王某的配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某区890号的房屋,并于当日支付了定金。同年8月9日,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并领取了产权证。8月29日,双方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并签署了补充协议。随后于9月23日进行了面签,三方约定在房屋过户前办理资金存管。同年9月底,中介公司通知被告,资金存管完成后即可支付购房款,并预约了过户时间,但被告以李某未及时支付首付款为由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协助办理资金存管与监管,以及房屋交税、过户等手续;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答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办理网签后七日内支付首付款,但原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已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北京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1.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装修款补充协议》于2016年10月10日解除;
2. 李某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持相关手续前往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位于北京市某区890号房屋的网签合同注销手续;
3. 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告、被告及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装修款补充协议》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网签后七日内完成首付款的支付,但其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同时,被告已依法通知原告解除合同,且原告已签收。因此,合同已于2016年10月10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各方应将合同恢复至签订前的原状。原告应配合被告办理网签合同的注销手续。如需相关房产法律咨询,建议联系法邦网的专业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