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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店屋引发纠纷,转租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137

案情简介:擅自转租引发租赁纠纷
2010年3月15日,黄某将其一处店面出租给徐某用于经营早餐店,双方约定租期为3年,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租金为每年3.5万元,需在每年3月15日一次性付清。然而,由于生意不佳,2011年3月16日,徐某在未告知黄某的情况下,将该店面转租给余某经营茶叶生意。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租金为9万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租期届满后店面自动归还,并约定余某未经徐某同意不得再次转租。该合同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2011年12月,余某因茶叶生意经营困难,向徐某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租金,但徐某不同意。余某遂以徐某未经房主黄某同意擅自转租、且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为由,认为其与徐某之间的转租合同无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徐某退还已支付的9万元租金。

法院审理:转租合同应为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余某之间的转租合同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依法受到保护。据此,法院驳回了余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擅自转租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徐某与余某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转租合同,显然不涉及上述任何一种无效情形。至于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需结合具体法律条文分析。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同时指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并未否定转租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而是赋予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出租人利益,防止承租人擅自转租以谋取不当利益或扰乱市场秩序,同时也防范承租人利用租赁物从事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租赁合同的本质是转移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正是为了使用和收益。因此,在双方未特别约定不得转租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在租赁期内将房屋转租,以实现收益最大化,这属于其合同权利的合理行使。

有人可能会担心,若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将不利于出租人权益的保护。但实际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对租赁物的损害应由其向承租人承担责任,承租人再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与承租人自行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害的责任并无实质区别。此外,转租行为仅导致占有和使用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反而有助于租赁物的充分利用,提升其价值。

因此,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不构成无权处分,而是正当行使收益权,转租合同应为有效。只有在出租人与承租人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转租的情况下,承租人擅自转租才构成违约,此时转租合同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我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转租行为无效。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而该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因此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综上所述,擅自转租并不必然导致转租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若因转租产生纠纷,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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