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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含义及成立要件详解,法律实务必备知识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219

一、要约的含义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客户会明确表达自己想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所要求的价格和条件,由商家决定是否接受该要约。若商家接受,则交易成立;若拒绝,则交易失败。

二、要约成立的要件

一项订约建议要成为有效的要约,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要约成立需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要约须由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发出
要约人必须明确,其发出的意思表示是希望与特定的相对人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应当能够被特定化,而无需详细说明其身份。只要相对人能够明确知道是谁发出要约,即可视为要约成立。例如,自动售货机的设置,虽然消费者并不清楚具体是哪家公司所设,但只要投入货币即视为承诺,合同即成立。因此,要约人是否完全明确并不影响其成立,关键在于相对人是否能够识别要约人。

(二)要约须向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必须针对特定的相对人,而非不特定的第三人。然而,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应向特定人发出,否则视为要约邀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要约也可向不特定人发出,如悬赏广告、公共运输服务等。但需注意,即使向不特定人发出,也应具备明确的条件,以避免一物数卖等法律问题。例如,悬赏广告通常被视为要约,只要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广告发布者即应履行承诺。

(三)要约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
要约的核心在于表达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且一旦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要约的内容应体现出明确的缔约意图。例如,“我打算以五千元出售我的钢琴”这种表达,通常不构成要约,因为它缺乏明确的承诺后果。要约是否成立,需结合具体语境和表达方式来判断,而不一定需要明确使用“承诺即成立合同”等词语。

(四)要约内容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能够构成合同的基本要素。所谓“确定”,是指内容不能模糊不清,避免产生歧义;所谓“完整”,是指要约应包含构成合同所必需的关键条款,但并不需要事无巨细。只要要约内容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如标的、数量和价格等,即使其他细节未明确,也可视为有效要约。例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只要明确货物种类、数量和价格,即使其他条款未定,也可构成要约。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则认为,只要标的和数量明确,合同即可成立,价格、履行地点和时间等可事后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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