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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回要约?哪些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合同法详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220

一、如何撤回要约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尚未生效时,通过意思表示阻止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作为要约生效的标准,因此要约撤回在法律上是可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二、哪些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后,通过意思表示使其效力终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要约人可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撤销要约,其效果是原要约失效,新的要约产生。然而,一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对要约负有约束力,此时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的区别在于:撤回旨在阻止要约生效,而撤销则旨在消灭已生效要约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条,有以下三种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已明确约定承诺期限。例如,要约中规定“6月7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则“6月7日”即为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在此情况下,要约人放弃撤销权,要约具有不可撤销性。类似表述如“请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15日内答复”、“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均属于明确承诺期限的情形。
2、要约人以明示方式表示要约不可撤销。例如,“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均属于要约人明确表示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仅表述为“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并不能视为要约不可撤销,因为要约本身即为确定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工作。例如,要约中要求受要约人以行为作出承诺,如“款到即发货”、“如同意,请尽快发货”等,受要约人可能据此认为要约具有约束力。此外,若受要约人已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如购买原材料、办理贷款等,也构成要约不可撤销的条件。即使要约人未明确表示不可撤销,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要约即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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