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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定义及成立条件解析:合同法中的关键知识点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223

一、要约的定义
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指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旨在订立合同的特定意思表示。要约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希望通过该意思表示与受要约人达成合意,从而建立合同关系。要约中应当明确表达这一订立合同的意图,而不仅仅是为了向特定人传达信息。同时,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具有约束力:要约人作出要约后,需受其约束;受要约人则有权根据要约内容作出承诺,从而使合同成立。由此可见,要约的法律效力具有双向性。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要约也常被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而接受要约的一方则称为受要约人。

二、要约成立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内容具体确定。
–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明确可识别,使受要约人能够清楚知道是谁发出的要约。
– 要约的内容应当包含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合同的成立依赖于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所以要约作为合同的提议,必须具备明确的合同要素,如标的、数量、价格等,以确保受要约人能够据此作出承诺。

2. 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 要约必须体现出缔结合同的意图。当事人发出要约,其目的在于与对方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应在意思表示中明确表达这一意愿。
– 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的发出方式通常包括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如直接对话或电话沟通,适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如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表达,适用于需要书面确认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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