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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介团购房擅自抬价是否违约?法院判决明确法律关系与责任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119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24日,为解决川口采油厂职工住房问题,采油厂通过团购方式与A公司延安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360套住宅,建筑面积约43200平方米,最终以房地产管理测量面积为准,每平方米价格为2400元,总价款为1亿368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20%,之后每10层支付10%。违约责任方面,若买方逾期付款,逾期30天以内需按应付款总额的0.01%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天,卖方有权终止合同,买方需按应付款总额的0.02%支付违约赔偿金。若卖方逾期交房超过30天,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应在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方已付款总额的0.02%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8年7月31日之前。此外,合同还规定,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不得提交延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公司与延安分公司起诉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相关协议,并认为该房地产买卖合同实质上为委托购房合同,因形势变化,要求调整商品房价格,承担因推广过程产生的损失,并追究违约和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负责项目的规划、土地使用等手续,并享有房屋所有权,其主要权利义务是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则需支付相应价款。本案中,虽然公司与A公司延安分公司提交了相关文件,但无论是代理关系还是施工合同,规划、土地使用等手续均以客户或雇主的名义进行,相关权利义务也应归属于委托人或雇主。因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实质上是基于委托关系而形成的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清晰。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及其延安分公司应按照约定时间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交付给川口采油厂。虽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设计变更、施工调整等事项,但这些行为均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变更,且双方已通过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等方式达成一致,因此不能改变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的性质。A公司及其延安分公司主张双方为委托购房关系,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此外,本案中涉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A公司及其延安分公司认为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本案中,关于设计变更及房屋销售价格调整的问题,双方已在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中达成一致,因此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在此情况下,不存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A公司及其延安分公司要求延长索赔期限及承担相关损失(包括工期延误、材料价格损失、设计变更费用、防盗门变更损失、电梯损失、变更管理费等),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其相关诉讼请求。

以上为关于委托中介团购房是否构成违约的法律分析。如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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