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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加盖建筑引发纠纷,民事合同如何合法解除?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148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7日,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名下的一栋建于上世纪70年代的二层楼房及店面出租给张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店面经营期间,如需装修,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王某)的同意。”然而,2016年4月3日,王某发现张某在租赁房屋的顶层擅自加盖了一层建筑物。王某随即进行劝阻,并要求张某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但张某未予理会,继续施工。王某因此决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张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加盖建筑,违反了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构成违约。在王某已明确要求其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的情况下,张某仍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其行为已严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王某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合同解除主要分为三种方式: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 **协议解除**:需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2. **约定解除**: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方可依据该条件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当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对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作出了规定,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情形。此外,《合同法》还针对不同合同类型设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如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在第219条、第224条和第227条中有具体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219条,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受损,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进一步明确,若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或进行扩建,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原状,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本案中,张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加盖建筑,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未在王某要求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已构成违约。该扩建行为不仅改变了房屋结构,还可能对房屋的承重结构和整体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导致建筑物损毁,显然违背了合同目的。因此,王某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具有法律依据。对于司法实践中可能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建议当事人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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