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后员工能否同时请求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待遇?法律解析
案情简介:刘某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公司依法为其支付了16332.5元工资。仲裁裁决认定刘某的平均工资为4968元,与事实不符。此外,根据各地高院的相关规定,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待遇不能同时支持,因此仲裁裁决中关于停工留薪工资差额的认定存在错误。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错误裁决。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482.5元。
法院判决如下:一、公司应向刘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00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8993.6元,合计70493.6元;二、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相应的用人单位义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刘某受伤后未再回到公司及第三人处工作,且自2017年1月起,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公司应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0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和福利应保持不变,由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刘某的停工留薪期为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公司支付的工资为16332.5元,但与刘某受伤前的实际工资待遇仍存在差距,依法应予以补足。结合刘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8993.6元。
律师说法:员工在受伤后是否可以同时请求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待遇?实际上,虽然两者均因受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产生补偿,但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而误工费则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项目,责任主体为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因此,受伤职工不能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但在工伤待遇与民事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职工可以分别向用人单位和侵权人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已获得误工费为由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由此可见,当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发生竞合时,职工有权分别向用人单位和侵权人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已获得误工费为由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以上是关于“受伤后,员工是否可以同时请求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待遇”的案例分析,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劳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