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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式与期限详解:如何正确作出有效承诺?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235

一、承诺的方式
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由于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关键,因此其作出方式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情况下,法律并未规定承诺必须采取特定形式,而是规定承诺应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

(一)明示承诺
明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通过明确的语言或文字表达其接受要约的意思。如果法律或要约本身未规定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受要约人可以选择口头形式进行承诺。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这表明,当要约是以非即时对话方式作出时,受要约人通过通知方式作出承诺,即可生效。

(二)默示承诺
默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以明确的语言或文字表达其接受要约的意思,但通过其行为或其他方式表明接受要约。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1条规定:“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质,承诺无需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成立。”此规定适用于那些在特定情况下,承诺可以以行为方式表达的情形。如要约人明确表示承诺无需通知,受要约人则可在合理时间内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三)行为承诺
在要约人未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受要约人可以通过行为来表示承诺。这种行为通常是指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例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例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而是直接将借款寄出,即可视为以行为作出承诺。此外,若要约人要求以特定方式作出承诺,如必须以电报形式回复,则受要约人必须严格遵守该要求,否则承诺不生效。但若要约人只是希望以某种方式回复,而并未强制规定,则受要约人无需拘泥于特定形式。

二、承诺的期限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若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依照以下规则作出:

(一)对于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即时作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例如,双方在面谈中提出要约,受要约人应在当时即刻表示接受,否则要约将失效。

(二)对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所谓合理期限,应根据要约的具体内容、交易习惯及实际情况来判断。例如,通过信件或传真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回应,否则视为承诺逾期,要约失效。

总之,承诺的期限直接影响合同是否有效成立。超过要约规定的期限作出的承诺,通常视为无效,因此受要约人应特别注意承诺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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