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儿子的老子抵押房产,儿子是否要承担责任?法律解析
案例简介:王小伟是王大伟的儿子,现就读于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患有听力壹级残疾。其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华英园x号楼x层x单元x室的房产。根据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簿》显示,该房屋已办理一般抵押登记,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7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3月30日,抵押登记时间为2014年1月7日。
在庭审中,王小伟陈述称,其父亲王大伟为了将该房屋进行抵押,曾采取一系列欺骗手段。2013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王大伟前往学校找王小伟,要求其请假外出,并未告知具体原因,便将其带至中关村的中信公司,让其在十几页带有文字的纸张上签字,而王小伟在未阅读内容的情况下签署了相关文件。随后,王大伟又让其在几十份材料上签字,王小伟同样未查看内容便直接签字。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询问王小伟关于“撤销贷款声明”的用途,王小伟表示自己并不了解抵押消费贷款的相关情况,王大伟让他签字的目的是为了让他放心,认为自己并未损害其利益,从而为后续签字做铺垫。王小伟还表示,他并不清楚抵押合同的双方是谁,只是按照父亲的要求在相应位置签字。
之后,王小伟将签字过程告知其母亲,母亲在追问签字内容时,王大伟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她。母亲随后前往房管局查询,发现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且房屋已被抵押。
法院判决:王小伟需承担签字后果,抵押行为有效
本案中,王小伟在签字时已年满十八周岁,虽然他在庭审中多次表示因听力残疾,无法与人正常沟通,但根据其自行书写的经过以及在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接受教育的情况来看,其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因此,王小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字行为负责。
王小伟在未了解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签署相关材料,但其在签字后,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涉诉房屋的抵押登记是因王小伟签字而产生,因此该抵押行为应视为有效。王小伟主张由王大伟解除抵押登记,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抵押行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王小伟在抵押签字时已年满18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字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抵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即为“父亲抵押房产,儿子是否需承担责任”的法律分析。
在生活中,若遇到类似问题,建议不要焦虑,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