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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证明能否认定宅基地使用权?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78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均为同村村民。孙某主张其享有该村一宗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清除在该地块上种植的树木,或由原告排除妨碍。在庭审过程中,孙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某街道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我村居民孙某于2006年在老村拆除旧房后重新建房,新建房屋位于老村东至空地、西至6米街,南北生活小区3米,建筑面积75平方米,南北长15米,东西宽12.5米。” 该证明下方加盖了村委会公章。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尽管法律规定村集体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批,不能仅凭村委会出具的一纸证明来认定。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是否能够作为认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据?根据我国《宪法》,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明显政治属性。这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具有物权性质,更承载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若涉及占用农用地,则应依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从法律程序来看,宅基地的取得需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审核后报乡级政府审核,最终由县级政府批准。村委会及乡级政府均无权直接审批宅基地。因此,仅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并不足以证明原告对涉案地块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

以上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中村委会证明效力的案例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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