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就宅基地产生纠纷,村委会证明能否认定宅基地使用权?
案情简介:对方就宅基地产生纠纷
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原告孙某以其享有该村一宗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诉请法院请求被告将在该地块上种植的树木清除或者由原告排除妨碍。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某街道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其拥有该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内容为:“我村居民孙某于2006年在老村拆除旧房再重新建房新建房屋在老村东至空地西至6米街 南北生活小区3米建筑面积75平方米 南北15米 东西12.5米”,证明的下方盖有村委会的公章。
法院审理:一纸诉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在现有的社会背景下,虽然规定村集体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是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不能仅仅依靠村委会的一张证明。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村委会证明能否认定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种公民所有制的表现形式,是在国家控制下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其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这就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不仅仅具有物权属性,更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属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一处宅基地的取得,村民需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报乡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最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级包括乡一级都无审批宅基地的法定权利。
所以仅仅持有一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并不能证明其拥有涉案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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