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缴物业费被诉,法院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业主王某未缴纳物业费被诉至法院。原告北京龙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王某提供物业服务,截至2016年4月,王某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7718.7元。经多次催缴,王某仍未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其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倚山嘉园xxx号房屋自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7718.7元。
被告王某提出以下抗辩理由:第一,原告提交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合同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生效,且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但该合同仅有甲方北京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龙某物业公司的盖章,未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的签字,因此合同尚未满足生效条件,应为无效。第二,该合同是在我签订购房合同之后才签订的,我并未授权北京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该合同,因此合同对我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原告依据无效合同收取滞纳金缺乏法律依据。第四,原告进入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未经过正规的招投标程序。第五,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基于上述理由,我不同意缴纳物业费。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龙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713.2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若在签字或盖章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该合同仍视为成立。因此,王某不能以合同未签字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此外,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指出,当事人可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合同即生效。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综上,王某依法应承担物业费的缴纳义务。如需了解更多房产相关法律知识,建议咨询法邦网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