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亲兄弟房产继承纠纷 法院如何依法分割遗产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67

案情简介:兄弟因遗产划分纠纷诉至法院
陈甲、陈乙、陈丙为亲兄弟,孙某为其同母异父的兄弟,自幼跟随孙某的亲生父亲共同生活。陈甲与毕某为夫妻,育有一子陈甲子。三兄弟的父母遗留有一处宅院,位于昌平区401号院,包括北房五间、东西房各三间。其中,南房两间系陈甲所建。在遗产分割前,该宅院遭遇拆迁,毕某作为代表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该协议,陈甲、陈甲子、毕某被列为被拆迁安置人口。

三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毕某代书、父亲以指纹确认的《遗嘱》,内容明确表示所有财产由陈甲子继承。然而,原告陈乙与陈丙认为该遗嘱无效,遂提起诉讼,要求平均分割401号院的拆迁款。孙某亦作为原告,主张其应享有相应的遗产份额。

法院判决:
1. 涉案宅院的拆迁补偿款中,十六万元归原告陈乙所有,十六万元归原告陈丙所有,三万元归原告孙某所有,剩余二百七十九万元归三被告所有。
2. 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房产继承需以合法有效的遗嘱或法定继承为依据。本案中,涉案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使用权人为三兄弟之父,因此该宅院属于其家庭共有财产。

在遗产分割前,该宅院已因拆迁获得补偿,而拆迁协议由毕某代表签署,表明其在安置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然而,三被告提交的《遗嘱》因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关于宅院中部分房屋的翻建出资情况,双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遂依据房屋翻建、新建的时间,结合当地农村风俗、相关书证、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综合判断该部分房屋为两位被继承人与陈甲夫妻共同出资所建。据此,法院推定两位被继承人占40%,陈甲夫妻占60%。因此,被继承人母亲的遗产份额为20%。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被继承人母亲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父亲、陈甲、陈乙、陈丙及孙某。依据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等继承,但法院在分配时可综合考虑继承人的经济状况、年龄、身体条件等因素,适当调整份额。考虑到孙某自幼随父亲生活,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法院决定对其适当多分。

最终,法院认定房屋补偿及宅基地补偿中属于被继承人母亲的部分,由陈甲、陈乙、陈丙及孙某四人继承。

如需相关房产继承法律咨询,建议联系法邦网的专业房产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