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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离职是否需单位同意?解析法律依据与案例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50

基本案情:大学教授离职引发争议

李某于2002年进入某学院工作,属于学院事业编制人员。2013年1月,李某与学院签订了《岗位聘用合同书》,约定在文学与新闻传媒学院担任教师特聘科研岗位,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2014年1月,李某通过破格评审晋升为教授。合同到期后,学院未与李某续签聘用合同。

李某在2012年9月曾有一个研究项目被四川省社科联立项为外语项目,获得资助经费1万元,原定完成时间为2015年12月,后申请延期结题。2014年6月,该项目又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为“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部项目,获得资助经费20万元,完成时间调整为2017年12月。

2015年6月,李某提出工作调动申请,但单位未予同意。李某称其于2015年7月向单位提交了《辞聘信》,并附有邮寄回执单,但学院否认收到该辞聘信。2016年5月23日,李某再次申请工作调动,仍未获批准。2016年7月5日,李某正式向学院提出辞聘,学院书面答复不同意其辞职。随后,李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学院的聘用合同及人事关系已终止,并要求学院为其出具终止人事关系的证明。

仲裁裁决:大学教授依法离职,无需单位同意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李某与某学院的聘用合同及人事关系已终止,某学院应在30日内为李某出具终止人事关系的证明。

律师说法:大学教师离职是否需要征得单位同意?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征得单位同意。该权利具有绝对性,劳动者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某与某学院的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后,虽然李某继续在学院工作,学院也发放了工资,并表示将续签合同,但截至李某提出仲裁申请时(2016年7月18日),学院仍未按规定与李某续签聘用合同。因此,学院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此外,尽管李某有两个科研项目尚未结题,但学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项目属于国家级、省部级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或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特殊情形。因此,李某提出辞职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综上,李某依法提出辞职,无需征得某学院的同意。以上是关于“大学教师离职是否需要征得单位同意”问题的相关法律分析。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情况,建议咨询劳动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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