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 如何向法院起诉?
案情简介:不服劳动仲裁
王某于2011年7月入职康达公司,负责重庆区域重百超市系统销售业务工作。期间,康达公司未给王某缴纳2011至2016年的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2011年至2013年养老保险。2016年社会保险费由王某个人缴纳,康达公司尚未报销。王某与康达公司签订的合同聘期到2016年12月25日,到期后,由于康达公司给王某提供续签的合同待遇严重低于原合同,导致合同没有续签。王某以康达公司解除合同,应给予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7400元,并应报销2016年的社会保险费4357元为诉求,申请保定国家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被驳回。请求法院判令康达公司1、支付王某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7400元;2、补偿王某2011至2016年的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2011年至2013年养老保险;3、报销王某2016年社会保险费4357元。
法院判决:一、康达有限公司报销支付王某2016年社会保险费4357元。二、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康达公司与王某签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社会保险由王某个人在当地缴纳,凭当地社保所收缴票据,康达公司审核后,将康达公司应承担部分发放或邮汇给王某。王某已将其2016年四川省社会保险专用票据邮寄康达公司收,康达公司未向王某提出审核异议,康达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将公司应承担的部分支付给王某,该票据显示单位缴纳金额4357.44元,王某主张康达公司报销4357元,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不服劳动仲裁 如何向法院起诉?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是什么?如果是用人单位起诉,一般认为诉讼请求应该是撤销仲裁裁决、驳回对方的仲裁请求。但是法院是没有权力撤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请求的。葛春喜律师认为诉讼请求应该是不同意仲裁裁决的第几项、第几项请求法院予以解决。如果是劳动者一方不服,则同样说明不同意仲裁裁决的第几项、第几项。然后再把自己的请求重申一遍,请求法院予以解决。
另外,没有提起诉讼的一方只能针对原告方的请求来答辩,而不能超出此范围来发表对仲裁请求的意见。因为没有提起诉讼的一方应该视为对仲裁裁决的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王某主张康达公司补偿2011至2016年的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2011年至2013年养老保险,系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劳动争议,依法应当先行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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