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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法院判决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69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江某应聘至某学校担任教师,并连续三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7月8日,学校向江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江某在收到通知后,书面提出希望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到拒绝。江某认为,其与学校之间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学校在无合法事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 学校继续履行2016年8月终止的劳动合同;
2. 学校支付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工资共计4.5万元;
3. 补缴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法院判决:
驳回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本案中,江某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学校已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合同期满后终止。江某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及支付终止后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亦未予处理。

律师说法:
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葛春喜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再次续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此外,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学校在合同期满后明确表示不再续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续订条件,因此江某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您在劳动关系中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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