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 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么?
案情简介:解除固定期限合同
2010年9月,江某应聘至学校处从事教师工作,连续三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7月8日,学校向江某寄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江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江某续签合同。收到通知后,江某书面要求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拒绝。江某认为,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学校无法定事由擅自解除与江某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决学校继续履行2016年8月终止的合同;2、判决学校支付自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工资4.5万元、补缴自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社会保险费。
法院判决: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关系终止。本案中,江某与学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学校已明确表示合同期满后不再与江某续签合同,江某诉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劳动关系终止后的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江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律师说法:多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 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么?
葛春喜律师认为,多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学校已明确表示合同期满后不再与江某续签合同,不符合上述规定第三款,续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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