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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签订合同需注意的九个关键点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80

一、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准确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具有决定性意义。合同的成立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标准。然而,由于市场经济主体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理解不够清晰,常常引发合同关系的争议。为了避免此类纠纷,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应清楚认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含义及其区别。

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内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要约也被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法律要件:第一,要约必须由特定的人发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这是因为要约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受要约人的承诺,若非特定要约人,承诺将失去意义。第二,要约内容必须包含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应与要约内容一致;第二十五条则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若要约内容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将缺乏必要条款,从而导致法律上的矛盾。合同的主要条款通常包括:标的、数量与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其中,标的、数量与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是构成合同的核心要素。第三,要约必须表明其希望受要约人承诺后即受约束,也就是说,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

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要约的目的是与他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对方提出要约;要约一旦发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签订合同是控制信用风险的最后环节。当前,合同诈骗现象频发,许多案件被误认为经济纠纷,导致诈骗分子逃避法律责任。因此,正确签订合同对于防范风险、保障权益至关重要。国际信用评估与监督协会和国际诚信企业协会总结了九项普遍适用的注意事项,以帮助人们有效识别风险,降低合同纠纷的可能性。

1. **审查对方身份与履约能力**
在签订合同前,经营者应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审查身份包括确认其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审查履约能力则需了解其实际经营状况。若已进行信用调查与分析,可依据信用评价报告全面掌握相关信息。若未进行相关调查,则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实地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陷入合同陷阱。

2. **核实合同公章与签字人身份**
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合同上的公章和签字人身份。若公章为法人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的授权书。仅凭公章不能确保合同有效,还必须确认签字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经办人。如签字人为法人代表,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为业务人员,则应要求其出示企业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书、身份证明及财产担保等相关文件。切忌仅凭银行账户或合同专用章等不完整材料签订合同。同时,应避免仅凭熟人介绍就签订合同,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关系进行欺诈。

3. **严格审查合同条款**
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各项条款,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员。合同条款应清晰、明确、完整,尤其是交货地点、方式、质量标准、结算方式和价格等关键内容,应避免模糊不清或模棱两可的表述,以免为后续履行埋下隐患。

4. **约定信用监督条款(CS条款)**
CS条款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CS条款,有助于利用《ICE8000国际信用监督体系》的争议解决机制,防范合同欺诈。该条款规定,若一方失信违约,另一方有权依据公开投诉规则,在国际信用监督网(www.ice8000.org)及其他媒体进行公开投诉,或依据永久曝光规则进行曝光。这将对欺诈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应确保对方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真实有效。

5. **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条款是合同中保障权益的重要内容,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违约金或欠款利息。例如:“若甲方未按期完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此类条款为未来可能的诉讼与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6. **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
为避免对方利用地方保护主义设置司法陷阱,应明确约定争议管辖权。通常应选择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地,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约定任一方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若未明确约定,一旦对方先起诉,将可能被迫前往其所在地法院诉讼,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此外,也可选择公信力较高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7. **明确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的约定对于追究诈骗分子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而合同诈骗的犯罪地包括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由于履行地往往在对方所在地,因此合同签订地的明确尤为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若合同中注明了签订地点,则以该地点为准;未注明的,以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签订地;若签字盖章地点不一致,则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准。因此,在合同中明确将签订地标注为本地或作为最后一方签字,有助于确保本地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管辖权。

8. **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在销售合同中,供应商可约定保留货物的法定所有权,直至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转移。这一条款在英国被称为“罗马尔帕条款”,源自1976年的重要判例,已被广泛采用。所有权保留条款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买方破产清算的风险,尤其在市场经济日益规范的背景下,具有现实意义。但该条款也存在一定限制,如不适用于提供服务的合同,且不能要求买方归还已转化为其他产品的货物,也不能对已被买方转售的货物主张所有权。此外,供应商需能识别货物并提供相关证明。

9. **约定担保条款**
担保条款有助于增强合同的安全性,但并非所有合同都能或需要提供担保。若约定担保,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执行,以确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担保人应具备合法资格,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用于转贷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除非有法人书面授权,否则不得作为保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不得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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