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法定继承房屋归属及诉讼时效计算解析
案情简介:
许一与许二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二子许三与许四。许一于1935年去世,许二于1943年去世。许三与妻子李某育有五名子女,包括原告许五、许六、许七、许八及许九。许九于2006年去世,其与配偶卢恒生育有一子卢振刚。许三于1984年去世,李某于2001年去世。许四与妻子丁某育有二子四女,即本案被告。许四于1956年去世,丁某于1997年去世。
上海市方浜中路165号房屋系许一于1932年购置土地后于1933年建造。文革期间,该房屋被交公。1990年3月,该房屋落实政策后被发还,但丁某谎称该房屋为其所建,房管部门遂将房屋登记在丁某名下。原告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六被告对系争房屋享有共同所有权。六被告则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档案馆及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的档案资料均证明系争房产系许一建造。许一、许二去世后,该房屋应由其子许三、许四共同继承。许三、许四去世后,其遗产应由其配偶及子女继承。许九去世后,其遗产亦应由其配偶及子女继承。
本案中,系争房产从未进行过分割,且各继承人均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因此原、被告均对该房产享有继承权利。但原告许五等人直至2007年才首次提起诉讼,后又于2008年9月再次起诉,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律师说法: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若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诉讼请求将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在继承开始后,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明确表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此外,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若其权利受到侵犯,有权以独立诉讼主体身份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若明知权利被侵害却未提出请求,一般不予受理;若因不知情而未提出请求,但在两年内起诉的,应予以受理。
本案中,许一于1935年去世,许二于1943年去世,继承开始时间应为许一去世之时。原告许五等人于2000年得知该房屋登记在丁某名下,可视为其知道权利被侵犯的时间。因此,原告在2007年及2008年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丁某名下的上海市方浜中路165号房屋归六被告共有。如您还有其他关于继承权或诉讼时效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