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误差比超约定差值,买受人是否需补足差价?法院判决解析
案情简介:
董某于2015年2月6日与A公司(通化六合盛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位于通化市江北自安路G2号楼1-16-1号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为68.89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500.00元,总价款为172,225.00元。董某通过按揭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6年12月,A公司通知董某准备交付房屋钥匙,但发现房屋实际面积变更为72.91平方米,比合同约定面积增加了4.02平方米。A公司据此要求董某补交超出面积部分的房款,否则不予交付房屋钥匙。根据合同第五条第1项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因此,董某仅需补交面积误差在3%以内部分的房款,即2.0667平方米×2,500.00元=5,166.75元,超出3%部分的1.9533平方米房款应由A公司承担,房屋产权归董某所有。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未果,董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并按约定收取5,166.75元差价款。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董某与A公司于2015年2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董某以总价款172,225.00元购买该房屋,合同中明确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目前董某已全额支付购房款,要求A公司交付房屋并按合同约定收取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差价款5,166.7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与原件核对后提交复印件)一份,经本院审查,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董某交付位于通化市江北自安路G2号楼1-16-1号的房屋,并收取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差价款5,166.75元。
律师说法:
董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根据合同条款,房屋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部分应由买受人补足,超出部分则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A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董某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差价款5,166.75元,并将房屋交付董某使用。以上即为关于面积误差比超过约定差值,买受人是否应补足差价的相关分析。如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向法邦网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