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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范围内加固房屋致他人受损是否应排除妨害?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177

案情简介:李某等人居住的楼房中,底层归A公司所有,二层及以上部分则由李某等人拥有产权。A公司在其产权范围内擅自进行拆改装潢,为架设夹层而深挖地面,导致基础梁暴露,使用膨胀螺栓将槽钢固定在楼体框架及四周墙体上,显著增加了楼房主体的负荷。这一行为导致李某等人的住宅出现墙体开裂、层面渗水、水管漏水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其居住安全。李某等人认为,A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作为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恢复房屋原状,并对受损的主体结构及给排水系统进行补救加固。

法院判决:应当排除妨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李某等人与A公司属于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依法处理相邻关系,共同维护楼房安全。A公司在其产权范围内增建夹层,新方案已由有资质的部门设计,并获得建设工程规划、抗震、消防等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批准。若A公司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标准进行施工,楼房的安全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房产公司和钟宝强等人主张二至六层房屋的损坏是由A公司增建夹层引起,但A公司已提供与自身行为无关的证据,而房产公司和钟宝强等人未能提出有效反证。因此,对房产公司和钟宝强等人基于此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住户造成的干扰,A公司自愿向钟宝强等住户每户补偿1000元,该补偿应予准许。
据此,法院判决:A公司应对楼房底层公共部位的大平台、楼梯间墙体裂缝部位进行高标号水泥砂浆粉刷,对地梁露筋部位做好保护层,并疏通下水管道。李某与A公司应共同委托监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监理费用由A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如何理解房屋区分所有权
房屋区分所有权是指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对整幢独立房屋及其所有共同设施享有共有权,同时每个区分所有权人对其特定空间享有专有权。共有权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权利,只能随专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权利人有权在不损害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正当使用共用部分,分享整幢房屋或共用部分产生的收益,并有权制止任何对整幢房屋或共用部分的侵害。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区分所有权人也需履行相应义务,包括维持共用部分的现状,不得请求分割;确保共用部分的正常使用,不得侵占、改动或破坏;并承担合理分摊的共用部分维护费用。

在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中,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因对整幢房屋及共用设施享有共有权,而形成团体法律关系;同时,由于各自拥有专有部分,区分所有权人之间又形成区域所有的法律关系。此外,每个区分所有权人对相邻的其他不动产所有人也构成相邻法律关系。

南京市娄子巷164号、166号的六层商住楼,由钟宝强等住户、李某及A公司共同区分所有。各区分所有权人既对各自的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也对整幢楼房及其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

专有部分是指由建筑材料围合而成的封闭建筑空间,而房屋的其他部分,如底层地板以下的掩埋工程等,属于共用部分。对共用部分的任何改动,都应以不损害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为前提,并需经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同意,否则即构成对他人共有权的侵害。

以上就是关于产权范围内加固房屋给他人造成损失是否应当排除妨害的相关介绍,如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向法邦网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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