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严重失职被辞退 严重失职如何界定?
基本案情 因严重失职被辞退 员工不服要求赔偿引纠纷
张某于2003年9月1日进入某连锁超市从事人事工作。2010年4月起,担任东区人事副经理。2011年8月22日,被任命为东区人事总经理。2011年1月,时任东区人事副经理的张某与另外3名员工被上海总部派至某市处理某市门店关店事宜,并得到正式书面授权。2011年7月,某市门店留用了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王某等六人,该六人中除一名中途离职,一名补签劳务协议外,其余四人均未与某市门店签订任何书面用工协议。2012年4月,某市门店口头通知该四人结束聘用关系,双方因工资待遇等问题发生分歧,四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张某作为超市的委托代理人与四人达成调解协议,分别向该四人各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18000元。2012年8月,上海总部针对某市门店违法用工导致赔偿的事情进行调查。10月23日,超市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告知工会。通知书载明解除原因为“严重违纪,违反公司的《纪律管理政策》”。该《纪律管理政策》经民主程序制订,其中载明“情节严重”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3000元”,对对造成严重损失的处分是“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对《纪律管理政策》曾予以签收。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连锁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判 劳动者严重失职造成单位大损害的 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张某一直未与四名留用人员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并任由违法状态继续发展,导致违法后果继续扩大。因此,张某应当对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损失扩大的后果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员工严重失职被辞退 严重失职如何界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具有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构成严重失职的标准,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具体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订。
就本案而言,张某对某市门店“返聘人员”负有人事管理工作责任。张某作为经理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责,规范管理公司人事工作,降低用工风险。因此,张某未与四名留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某超市《纪律管理政策》规定的“严重违纪,情节严重”的情形。该《纪律管理政策》由某超市经民主程序制定,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某超市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为合法,无须支付劳动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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