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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超龄工作与单位关系解析: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与法院判决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218

案情简介:孔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为某公司提供劳动,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孔某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不适用于农民工群体。因此,不能仅因孔某超过退休年龄就认定其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孔某于2012年10月进入公司工作,担任炒菜工,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工友证言可作佐证。综上,请求法院确认孔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确认孔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孔某在被公司招聘后,已成为单位的一员,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孔某所从事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也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孔某与公司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律师说法: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的,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虽禁止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并未禁止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此,超过退休年龄的公民仍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主要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但孔某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其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该条适用范围,不能据此认定为劳务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但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该规定并不排除用人单位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可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明知孔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仍予以聘用,不应据此否定其劳动关系的成立。

以上是关于“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与单位是什么关系?”的案例分析,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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