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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是否都构成劳务关系?法律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75

案情简介:
雷某自2009年7月1日起在某公司担任长期固定清洁工,期间吃住在单位,始终坚守岗位,未休过一天,节假日也持续加班,但公司从未支付其加班工资。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要求雷某补签自2009年7月1日至2015年底的劳动合同,并威胁称如不补签,将收回工作区钥匙,更换其工作内容,以此抵制前期未签订的合同。由于公司连续六年未与雷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雷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 确认其与公司自2009年至2015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2. 公司为其补缴2009年7月1日至2015年的养老保险金及社会保险金;
3. 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每年补偿其一个月工资,并补发六年的加班工资。

法院判决:
驳回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依法终止。雷某于2013年11月2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其应在达到退休年龄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对于其在退休后继续工作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劳务关系。因此,法院对雷某主张的双倍工资及社保缴纳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关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再次工作是否都构成劳务关系”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可以明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劳动者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况,尤其是进城务工的农民群体。对此,葛春喜律师指出,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以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判断标准,而非单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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