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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次工作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补偿金么?

劳动纠纷 3个月前 (07-08) 浏览 40

案情简介:请求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

康某于2012年10月到单位处上班,从事办公区保洁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解除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的4年间,公司未依法给康某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也未支付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康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申请仲裁,该委以康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康某于2015年6月1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明知此事仍与康某签订至2017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导致康某利益受到损害,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200元。

法院判决:公司向康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200元。

本案中,康某因个人补缴保险累计未达到15年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辩称,康某向公司签过承诺,由于个人原因不需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其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其二,本案康某个人补缴了部分保险,公司亦未向康某以现金形式支付其应当承担的缴纳部分,且公司的部分月份工资未达到市最低工资标准。故法院对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康某的基本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康某的工作年限为3年零十个月,康某主张其经济补偿金7200元,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退休人员再次工作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补偿金么?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而《劳动法》第28条则是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劳动者因退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需给予经济补偿。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由于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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