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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支付退休金 如何向单位请求支付?

劳动纠纷 2个月前 (07-08) 浏览 29

案情简介:请求支付退休金

2004年7月21日蒋某入职公司处上班,从事研发工作,月均工资为7000元,蒋某按照公司《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每年按工资的5%向公司交退休留存金。后签订了《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由于蒋某已52岁,根据公司的《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达到50岁退休年龄的规定,蒋某于2016年7月8日向公司提出辞职,2016年7月11日公司向蒋某下达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拒不支付蒋某退休金及竞业禁止经济补偿,2016年11月21日,蒋某依法申请仲裁,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向蒋某支付退休金134400元。

法院判决:公司按照该公司《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向蒋某支付退休金管理制度中公司承担部分60500元。

蒋某到单位上班,填写了求职申请表及续订劳动合同签证,从事研发工作,后担任研发部主任,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按期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2016年7月11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单位制定的《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是在当前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另行制订的一项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在单位内部运行的退休制度,公司在单位内部向相关劳动者进行了公布,按该规定留存了相关劳动者的工资作为该项退休制度的个人部分和被告应承担的公司部分金额,进行了专门管理,并将单位留存的退休金总额按时通知了劳动者,则该规定在被告单位内部相对单位和劳动者而言属于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公司单位制订的2007版的《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第九条明确说明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故单位2011年对《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按新规定执行至蒋某离职,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因执行《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2011年的规定。

蒋某离职时已经年满50周岁,符合单位制订的2011年版的《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正常支付条件,蒋某有权主张公司应当支付的退休金中的公司留存部分的权利,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蒋某任职期间年平均工资为合计为60500元,按蒋某年平均工资的金额支付《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退休金。

律师说法:单位不支付退休金 如何向单位请求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规定: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职工,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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