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单位不支付退休金怎么办?如何依法追讨退休金及竞业补偿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99

案情简介:
蒋某于2004年7月21日入职公司,从事研发工作,月均工资为7000元。根据公司制定的《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蒋某每年按工资的5%向公司缴纳退休留存金。随后,蒋某与公司签订了《商业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由于蒋某已年满52岁,根据公司《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中规定的50岁退休年龄,蒋某于2016年7月8日向公司提出辞职。2016年7月11日,公司向蒋某出具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劳动关系正式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后,公司未依约支付蒋某退休金及竞业禁止经济补偿。蒋某于2016年11月21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退休金134400元。

法院判决:
公司应按照其制定的《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向蒋某支付退休金中公司承担的部分,共计60500元。

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填写了求职申请表,续订了劳动合同,并担任研发部主任。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2016年7月11日,公司与蒋某终止了劳动关系。

公司制定的《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是在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之外设立的一项内部退休制度,旨在规范单位与员工之间的退休金管理。该制度在公司内部公布,并由公司专门管理,包括员工个人部分和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公司已将单位留存的退休金总额及时通知蒋某,因此该制度在公司内部具有约束力。

公司于2007年制定的《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第九条规定,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2011年,公司对该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按照新规定执行至蒋某离职,该修订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因执行该制度产生的争议应适用2011年修订后的规定。

蒋某在离职时已年满50周岁,符合2011年版《干部退休金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退休金正常支付条件。蒋某有权主张公司应承担的退休金部分,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根据蒋某任职期间的年平均工资,法院判定公司应支付的退休金中单位承担部分为60500元。

律师说法:
单位不支付退休金,劳动者应如何请求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也明确,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此外,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指出: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退休手续,导致职工无法正常劳动,该职工仍属于用人单位职工,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职工在符合退休条件后继续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其工资。

以上是关于“单位不支付退休金如何向单位请求支付”的案例分析。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