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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解除合同能否请求补偿金?法院判决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89

案情简介:康某于2012年10月入职单位,从事办公区保洁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6年7月18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康某解除劳动合同。在康某工作的四年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也未支付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费。康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以康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康某于2015年6月1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明知其已退休,仍与其签订至2017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因此,康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200元。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康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200元。

法院判决理由如下:公司主张康某曾签署承诺书,表示因个人原因不需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该主张不成立。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公司不能以劳动者个人承诺为由免除其法定责任。其次,康某虽个人补缴了部分保险,但公司并未以现金形式支付其应承担的部分,且部分月份的工资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庭审中,双方确认康某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800元,工作年限为3年零十个月,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7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退休人员再次工作是否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补偿金?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再次聘用其时,应通过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及劳动保护等权利义务。聘用协议解除时,若未约定补偿条款,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法》第2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第24条、第26条、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若劳动者已退休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因缴费年限不足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关系时,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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