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及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解析
一、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要约不得撤销。首先,若要约中明确表达了不可撤销的意思,例如“本要约为确定要约”或“我方坚持本要约直至收到贵方回复”等,此类要约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此外,即使没有明确声明,也可根据要约人的其他行为或表示推断出其要约不可撤销。
其次,若受要约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基于此信赖作出相应行为,该要约在期限届满前也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可能源于要约人的行为,例如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有充分了解,或双方存在过往商业合作关系;也可能源于要约本身的性质,如承诺需进行大量且费用高昂的调查,或要约旨在允许受要约人向第三方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基于信赖所采取的行为,如准备生产、购买或租赁材料设备、承担相关费用等,只要这些行为在交易中被视为正常或应为要约人所预见,就构成要约不可撤销的依据。例如,甲作为古董商,要求乙在三个月内修复十幅画,且价格不超过某一金额。乙表示需先修复一幅画,再在五天内答复,甲同意。乙据此开始工作,甲在五天内不得撤销要约。又如,甲邀请乙参与项目投标,并要求乙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要约。乙提出要约后,甲基于信赖进行投标,若乙在期限届满前反悔,则甲可主张该要约不可撤销。
二、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法律上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首要区分标准在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若当事人明确表示其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应以此为准。若意思表示不明确,则可依据法律规定进一步判断。例如,商业广告中注明“限售30套”、“先到先得”或标明有效期限的,通常被视为已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约束,构成要约。相反,若广告中注明“仅供参考”、“须我公司最终确认”或“配置、价格如有变动,恕不另行通知”等,表明表意人不希望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不构成要约。
2. **依据法律规定区分**
法律对要约邀请的范围有明确规定。例如,中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属于要约邀请。因此,这些行为应被认定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3. **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区分**
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以便承诺人一旦同意即可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则不包含这些内容,其目的在于引诱对方提出要约。因此,若订约提议中已包含合同的核心条款,则应视为要约;若内容不完整,仅为引诱性表述,则属于要约邀请。
4. **根据意思表示的对象区分**
要约通常针对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以明确承诺人并使其能够作出承诺。而要约邀请则一般面向不特定的公众,旨在引起他人发出要约,因此其对象具有广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