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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约成立的四个条件及撤回方法详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196

一、合同要约成立的条件
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要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若缺少这些条件,则该建议在法律上不构成要约。根据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要约的成立需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 要约必须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应当明确表示其身份,使相对人能够清楚知道是谁发出的要约,以便作出承诺。虽然合同双方均可作为要约人,但要约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 要约必须向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合同的成立依赖于相对人对要约的承诺,因此,要约应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对于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应向特定人发出,否则属于要约邀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要约也可向不特定人发出,例如自动售货机的设置、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其适用范围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3. 要约必须具有缔约意图,并表明经相对人承诺即受其约束。要约的核心在于表达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而非单纯的表达意图。例如,“我打算以五千元的价格卖掉我的钢琴”虽为特定人对特定人的陈述,但并未表明一旦对方承诺即成立合同,因此不构成要约。是否构成要约,需结合具体语境和表达方式综合判断,关键在于要约内容是否明确表达了承诺即成立合同的意思。

4.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应内容具体、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或存在歧义。同时,要约内容应包含构成合同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但并不需要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只要要约内容完整且明确,一旦相对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二、合同要约能否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希望使其不产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由于此时要约尚未生效,不会对受要约人造成任何影响,也不会影响交易秩序,因此在此阶段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

要约撤回的条件是,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若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送达,则要约已生效,此时要约人若想使其失效,需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若想有效撤回要约,应选择比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确保其在要约到达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若因其他原因导致撤回通知迟到,而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应及时通知要约人,说明撤回通知已迟到,要约已生效。若受要约人未及时通知,要约人撤回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具有撤回要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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