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收房,是否构成违约?
案情简介:逾期收房,是否构成违约
2013年6月,甲广告公司计划在A地开设分公司,遂与乙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广告公司购买乙地产公司位于华府广场的商用房,房屋价款为300万元,首付为总房款的50%即150万元,面积为150平米,乙地产公司于2013年12月交付房屋,若逾期交房时间超过90日,甲广告公司可要求乙地产公司按照已付款项的5%支付违约金。之后甲广告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50万元,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2013年11月,乙地产公司通知甲广告公司办理入住手续。由于甲广告公司尚未做好开设分公司准备,尚无工作人员在A地不方便收房,遂拒绝收房。2014年5月,乙地产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广告公司办理收房手续并补缴自2013年12月起产生的物业费等费用。
合议庭意见:买受人构成违约
开发商符合交付条件而买受人没有按约定去收房,买受人构成违约,判决甲广告公司协助办理收房手续并补缴自2013年12月起产生的物业费等费用。
律师说法: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构成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构成违约。
结合本案实际,甲广告公司与乙地产公司约定于2013年12月交付房屋,2013年11月,乙地产公司通知甲广告公司办理收房手续,但乙地产公司以当地并无工作人员办理手续为由拒绝收房,此行为构成违约,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等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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