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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收房是否违约?买受人拒收房屋的法律责任分析

房产纠纷 1年前 (2024-09-02) 浏览 230

案情简介:逾期收房是否构成违约

2013年6月,甲广告公司为在A地设立分公司,与乙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乙地产公司位于华府广场的一处商用房,总价为300万元,首付款为总房款的50%,即150万元,房屋面积为150平方米。合同规定,乙地产公司应于2013年12月交付房屋,若逾期超过90天,甲广告公司有权要求乙地产公司按已付款项的5%支付违约金。随后,甲广告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并完成了按揭贷款手续。

然而,2013年11月,乙地产公司通知甲广告公司办理入住手续。由于甲广告公司尚未做好开设分公司的准备,且认为在A地尚无工作人员不便收房,遂拒绝办理收房。2014年5月,乙地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广告公司履行收房义务,并补缴自2013年12月起产生的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合议庭意见:买受人构成违约

根据法院的审理意见,乙地产公司已符合房屋交付条件,而甲广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收房手续,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甲广告公司协助办理收房手续,并承担自2013年12月起产生的物业费等费用。

律师说法: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即构成违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即构成违约。在本案中,甲广告公司以未准备就绪为由拒绝收房,缺乏正当理由,因此其行为构成违约,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费等责任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由其承担。

以上内容为关于“逾期收房是否构成违约”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对您在房产相关事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一定帮助。如果您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仍有类似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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