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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预约合同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商铺租赁案例解析

房产纠纷 1年前 (2024-09-02) 浏览 247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王某与赵某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意向协议》,约定赵某有意承租王某位于万达商业街201号的商铺,租金为每年12万元。该意向协议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有效,协议期间王某不得将该商铺出租给他人。协议到期后,若赵某因自身原因无法承租,则需支付该期间的租金。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在有效期内未将商铺出租给其他人。然而,协议到期后,赵某迟迟未与王某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2013年6月13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赵某未履行签订租赁合同的义务构成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利息。

合议庭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铺租赁意向协议》属于预约合同,赵某未按照约定与王某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赵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律师说法:
合同可分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立某种合同的协议,而本约合同则是基于预约所订立的具体履行合同。预约合同本身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属于一种独立的契约。一旦预约合同生效,当事人即负有按照约定签订本约合同的义务。若未履行该义务,即使本约合同尚未订立,也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明确将预约合同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使其成为有名合同,并确立了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

本案中,王某与赵某签订的《商铺租赁意向协议》即为典型的预约合同。赵某在协议到期后未履行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因此,王某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违反预约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内容为关于“违反预约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解决类似法律问题有所帮助。如您在房产相关事务中仍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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