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享有年假?未休年假工资如何计算及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谢某于2005年10月3日入职鹤日服装厂,担任操作工,月工资为2712.25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鹤日服装厂未依法为谢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安排其享受年假,且未支付相应的年假工资。同时,服装厂每日安排谢某加班3.5小时,亦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因此,谢某于2014年12月6日以鹤日服装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与该厂的劳动关系。谢某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其与鹤日服装厂存在劳动关系;2.鹤日服装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8985.75元;3.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10000元;4.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244.6元;5.支付延时加班工资59739元。
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谢某与鹤日服装厂存在劳动关系;二、鹤日服装厂应支付谢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218元;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185元。
关于谢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鹤日服装厂虽提交工资表,称在2013年4月11日至5月10日及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向谢某发放年假工资1000元。但经法院审查,工资表结构存在明显逻辑问题。表中虽有谢某签字,但每人发放金额均为1000元,且年假工资未计入工资总额,不符合常规工资发放结构。因此,法院认定鹤日服装厂未依法支付年假工资,应全额支付谢某未休年休假工资。
律师说法:哪些人不享有年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以下情形的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减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此外,根据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规定,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可在一年内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安排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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