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工资标准解析:与哪些因素相关?法院判决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刘某于2005年4月入职国美电器公司,在职期间存在超时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且一直未休年假。现刘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美电器公司支付三项费用:1、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26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00,000元;2、2005年4月13日至2013年10月26日期间超时加班费800,000元;3、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1,307元。法院最终判决:国美电器公司应支付刘某未休年假工资4,791.2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国美电器公司已提供请假申请单,该单据中所记载的刘某最后一次休年假的情况与双方陈述一致。此外,双方均确认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13年10月26日,而刘某在2013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25日期间未出勤,公司将其视为年假,未侵犯刘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依据请假申请单认定刘某尚有7小时年假未休,并据此判决公司按照刘某的工资标准支付相应的未休年假工资。
律师说法:未休年假的工资标准与哪些因素有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若因单位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职工休年假,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不安排休假。对于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工资则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则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若职工因个人原因并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用人单位可仅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以上是关于“未休年假工资标准”的案例解析,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劳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