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工资怎么算?法院判决详解及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毕某于2002年5月10日入职莘莘家园公司,双方曾签订一份期限至2011年5月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固定工时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享有两天休息时间。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订至2014年5月9日。2014年4月17日,毕某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指出公司自2012年起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及未按工资比例缴纳五险一金等违法行为,故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毕某主张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975.02元,而公司则认为该金额应为3476.9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莘莘家园物业公司应向毕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资6074.6元;
二、莘莘家园物业公司应向毕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1722.8元。
律师说法:未休年假的工资如何计算?
1.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但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2. 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年假期间的工资应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
3. 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安排的年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式为: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工资(剔除加班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
关于毕某主张的未休年假工资问题:
用人单位有义务保留两年内的工资发放记录,若超过两年,劳动者需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况。本案中,毕某于2014年4月22日提起仲裁申请,因此对于2012年4月22日之前未休年假的工资,毕某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法院采信公司主张,认定其已足额支付,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而对于2012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毕某已享受带薪年假或已支付相关工资,因此应按照毕某的工资标准及每年10天的年假资格,支付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60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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