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承包工程中劳动报酬请求权归属及责任解析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4-09-02) 浏览 409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0日,公司将迎宾大道建设项目发包给第三人承建,并签订了《意向协议》。然而,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三人于2013年2月18日将该工程的水稳层、混凝土路面及排水工程等部分分包给了熊某。2017年6月,熊某以第三人和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公司则主张不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其不承担垫付和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
一、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公司需支付11名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依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若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导致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业主或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垫付金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本案中,公司作为建设工程的业主,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而第三人未及时支付熊某及农民工的工资,因此公司在未结清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垫付责任。

律师说法:
在承包工程中,劳动报酬应向谁主张?

1. **合法发包,发包商承担欠薪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施工人承担责任。”
同时,《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若业主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应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垫付金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2. **未经授权即分包,分包商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因此,合法分包的前提是合同授权或建设单位的认可。若无授权即进行分包,分包商应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3. **承包后全部转包,转包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亦明确禁止转包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及公平原则,违法转包方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资质不足挂靠,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29条明确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条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人。因此,若存在挂靠行为,被挂靠单位需对拖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需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宏业建筑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刘某承担支付责任。

以上是关于“在承包工程中可以向谁请求劳动报酬”的法律分析及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