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通过事实证据证明与劳动者无劳动关系?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朱某在天府新区大林镇从事棉毡工作时受伤,但该工作场所并非鑫宏建材经营部的经营地点,且该企业从未经营过棉毡业务,也未与朱某建立过劳动关系,更未委托任何人向其发放工资。此外,朱某所称的崔某与企业之间亦无任何委托或劳动关系。因此,企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朱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朱相柳自述其工作场所在天府新区大林镇的某棉毡厂,该厂由崔光儒经营。其工作内容由崔光儒安排,劳动工具由崔光儒提供,工资亦由崔光儒以计件方式发放。朱相柳受伤后,由崔光儒送医并垫付相关费用。据此,朱相柳应为崔光儒所雇佣,为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朱相柳确认未曾于鑫宏建材经营部工作,亦不认识该企业的经营者或其他员工,且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崔光儒具有代表鑫宏建材经营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授权。因此,朱相柳与鑫宏建材经营部之间既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不具备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企业如何证明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若主张与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基于事实进行举证。若所提供的证据与事实不符,则无法成立。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若企业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以下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工资发放花名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或报名表、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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