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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做家具纠纷案:卖家违约被法院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合同纠纷 3年前 (2023-06-05) 浏览 176

44岁的赵女士在广西凭祥市经营一家红木家具实体店,她与36岁的陈先生共同在淘宝网上开店,从事红木家具销售。2011年10月底,家住温州的22岁张女士为了自用,通过淘宝网联系赵女士和陈先生的网店,下单定制一套老挝大红酸枝生坯素面罗汉床,价格为6.5万元。张女士已支付定金1.5万元,合同中详细列明了包括规格、用料等在内的13项具体要求。货物由物流公司配送,买家自行提货并承担运费,加工周期为35天。

合同签订后,张女士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6.5万元。2011年12月29日,卖家向张女士发货,但张女士在收货后认为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遂扣留了该套罗汉床,并要求卖家交付合格产品后再返还。经协商,卖家同意重做,并退还张女士9900元定金。

2012年5月4日,卖家重新发货,张女士支付了790元运费。但其仍认为第二套罗汉床不符合约定。卖家则认为张女士故意刁难,不愿继续交易,要求其退还两套罗汉床。张女士拒绝,并坚持要求卖家按合同重做。

2012年6月22日,卖家赵女士亲自前往温州与张女士协商,最终达成协议:卖家退还5万元,张女士退还第二套罗汉床,卖家再重新制作一套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6月26日,卖家完成退款,次日张女士退还了第二套罗汉床,并支付了1000元运费。

此后,双方就新罗汉床的交付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直到2013年5月,卖家仍未交付符合要求的产品。今年4月15日,陈先生通过短信告知张女士,其要求无法满足,并提出赔偿1万元,要求张女士返还第一套罗汉床。张女士拒绝,并坚持要求卖家按合同重做。

4月18日,卖家自行退还剩余的5000元货款,并额外支付900元作为利息。但张女士仍不愿归还第一套罗汉床。今年7月3日,赵女士和陈先生将张女士诉至鹿城法院,要求其退还罗汉床或按市场价支付12万元,并赔偿路费和律师费共计2万元。

法院当日受理此案。张女士认为自己已依约支付全部费用,卖家发货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她扣留第一套罗汉床并要求在合格产品交付后再返还的行为,是卖家同意的,因此视为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她认为,卖家的单方面退款行为并不意味着合同终止,其仍有义务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通过淘宝网平台达成的定做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而卖家作为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卖家至今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罗汉床,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张女士扣留第一套罗汉床的行为符合双方约定,卖家在未履行合同义务前要求其返还该套产品,缺乏法律依据。一旦卖家交付符合约定的产品,张女士应立即返还留置的罗汉床,且运费应由卖家承担。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卖家应在判决生效后35日内向张女士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罗汉床,并承担相应运费,具体尺寸和规格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张女士需支付6.5万元报酬。待张女士收到符合要求的罗汉床后,应立即返还第一套罗汉床。此外,卖家还需赔偿张女士损失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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