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能否要求再分割?法院判决1800万折价款
案情介绍:
崔萍与张大伟原为夫妻,婚姻期间育有一子。张大伟在深圳经营合伙企业,并贷款150万元在北京西三环购置了一套复式住宅,用于改善崔萍和儿子的居住条件。2010年,张大伟因生意亏损,无力承担高额房贷,遂致电崔萍,表示若她同意离婚,他便可筹措资金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以免牵连崔萍母子。2012年初,崔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调解过程中确认:双方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仅有一套房产归崔萍所有,无其他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基金等财产,且除房屋贷款外,无其他债权债务。
然而,2012年底,崔萍偶然得知张大伟在深圳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持有价值上千万元的股票,并拥有多处房产和别墅。她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离婚时尚未处理的股票、存款、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000万元。法院审理后查明,截至离婚当日,张大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账户中持有股票价值1000万元;在婚姻存续期间,他在深圳购置了5套房产,并在离婚前夕将全部房产出售,获得近2000万元的变现资金。
法院最终判决,对崔萍与张大伟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张大伟应向崔萍支付股票折价款、公司股权折价款及房屋变现债权折价款共计1800万元。
律师说法:
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再次分割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仍可依法分割。若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共同财产的情况,另一方可在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未处理财产的次日起计算。
本案中,崔萍在离婚后才得知张大伟拥有大量股票和房产,经核实,这些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她有权依法主张分割。同时,张大伟在离婚时未如实披露其财产状况,存在隐瞒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其可被少分或不分财产。崔萍主张按60%份额分割,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