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家庭 > 正文

近亲结婚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程序与法律适用分析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6) 浏览 174

案情回顾:申请人肖男与被申请人张女系姨表亲关系,即肖男之母与张女之母为同胞姐妹。两人自幼相识,于1995年3月25日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如实申报其亲属关系。同年9月18日,双方生育一子。此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肖男离家外出打工,未再返回。2008年2月18日,张女以双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其与肖男的婚姻无效。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双方送达了出庭传票,但双方均未到庭。针对此情况,审理中出现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按撤诉处理。因张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可视为其撤回起诉,依法按撤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本案涉及无效婚姻,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准撤诉情形。因此,即便张女未到庭,也不能按撤诉处理。由于双方均未到庭,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无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故应裁定中止诉讼,待张女到庭后,再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终结诉讼,由原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若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因此,婚姻无效的宣告既可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也可由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完成。鉴于本案双方均未到庭,事实难以查清,继续审理已无实际意义,可裁定终结诉讼,并将相关事实材料移送原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第四种意见认为:在查明双方存在法定婚姻无效情形的基础上,法院可直接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法院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若确认婚姻无效,应依法作出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因此,即使双方均未到庭,只要法院查明了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即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律师说法: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明确规定,法院受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审查确认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因此,婚姻无效案件原则上不得撤诉,也不能按撤诉处理。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均未到庭,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依职权调查核实双方是否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若查实双方确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则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若未查实存在上述情形,则可裁定按撤诉处理。

综上,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有权直接宣告婚姻无效,无需等待当事人到庭。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