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介绍人是否需承担还款义务?法院判决明确责任归属
案情简介:2006年初,周某需订制钢窗,经被告李某介绍,该业务由原告承制,总价款为140000元。周某通过李某向原告支付了60000元,剩余80000元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周某于2007年5月口头承诺尽快偿还欠款,但之后失联。2008年12月,原告在无法追回欠款的情况下,找到李某打听周某下落未果。2009年5月28日,李某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明确表示愿意负责在2009年底前追回欠款,并承诺如无法到位则由其分期偿还。2010年初,原告未能收回余款,遂依据该还款计划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80000元欠款。李某则辩称,其仅为介绍人,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且该还款协议是在其醉酒状态下被原告胁迫出具,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支持其主张,李某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某称:还款协议出具当天,其与李某一同出差,途径原告住所,一同用餐。李某平时酒量不大,但当天饮用了较多,约八两。在书写还款协议时,王某曾试图劝阻,但被原告阻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门窗厂与周某之间存在定作合同关系,虽然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原告已实际承制并交付钢窗,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被告李某虽主张还款协议系在醉酒状态下被胁迫出具,但其提供的证人王某证言仅为孤证,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明力较弱。此外,被告在庭审中并未否认该还款协议的真实性,依法构成自认。因此,该还款协议应视为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尽管该协议并非直接基于定作合同产生,但李某在明知周某失联、欠款难以追回的情况下仍主动承诺承担还款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对债务的自愿承担,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选择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主体适格,且有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
律师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案情及法律规定,原告与周某之间存在定作合同关系,原告有权就未支付的加工款提起诉讼。原告选择将李某列为被告,是基于其出具的还款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构成被告对债务的自愿承担,具有法律效力。尽管被告主张协议是在其醉酒状态下被胁迫签署,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证人证言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未否认协议的真实性,构成自认,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起诉李某具有法律依据,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若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可依法向周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