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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如何分割?

婚姻家庭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34

一、案情简介:
茅某与龚某在2011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龚某名下。当时,茅某已丧偶多年,与龚某相识后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并随后搬入茅某的住所共同生活。然而,由于与茅某的家人存在矛盾,两人决定共同购房以解决居住问题。但因限购政策限制,茅某名下已有房产,遂与龚某协商,以龚某名义购房并办理银行贷款。此后,两人各自拿出多年积蓄,共同支付了购房首付款、银行贷款、税费及中介费用。2012年,他们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为龚某,但实际为双方共同出资。

二、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归龚某所有,并要求龚某向茅某返还其出资部分。该判决基于双方共同出资的事实,结合房屋登记情况及实际使用情况作出。

三、律师说法:
在处理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分割问题时,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案中,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原、被告双方的共有财产,在分割时综合考虑了各方的实际情况。茅某名下仍有其他房产可供居住,而龚某则无其他住所,且缺乏购买新房产的经济能力,因此法院判定房屋归龚某所有,并要求其返还茅某的出资。
在司法实践中,因限购政策、公积金贷款等现实因素,男女双方常将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共有基础不复存在,由此引发的房产分割纠纷较为常见。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结合出资情况、登记名义、实际使用、双方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处理方式也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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