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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违法解除是否需赔偿?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9) 浏览 245

小李大专毕业后,怀揣梦想来到上海寻求发展,历经多轮笔试和面试,最终进入一家餐饮企业担任领班。然而,一年过去,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天有不测风云,不久后,老板突然通知小李,因生意不佳,要求其第二天不再上班。小李感到十分委屈,多次沟通无果后,决定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赔偿金的问题,我们认为,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该关系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赔偿金。理由如下:

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书面化的表现形式,其目的在于保障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关系是实质,劳动合同是形式。若仅在签订合同时适用赔偿金制度,而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不适用,则会出现保护形式而忽视实质的悖论。

其次,《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通常以“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若机械理解,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可能不适用该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明确指出,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表明,法律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并非仅限于书面合同。若合法解除需支付补偿,而违法解除却无需赔偿,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使违法成本低于合法成本,实属不当。

第三,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具有明确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即使没有书面合同,法律也已为事实劳动关系“拟制”了合同关系。既然存在合同关系,相关法律条款自然可以适用。

第四,二倍工资与赔偿金制度具有不同的立法目的。二倍工资制度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赔偿金制度则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保护劳动者的稳定就业。若劳动者在获得二倍工资后无法再获得赔偿金,将导致制度功能的重叠与失衡,失去设立赔偿金的初衷。

第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即“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若不签合同的过错在用人单位,该条款显然无法适用。因此,法律应更全面地保护劳动者权益,无论过错在谁。

综上所述,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不能仅停留在字面解释,还应结合法律的整体框架、立法目的及逻辑关系进行综合考量。因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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